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对上海浦东新区“炒房处长”陶建国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陶建国受贿29套房产及100余万元钱款,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陶建国所在部门负责办理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曙光苑等多个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许可等事项。期间,两公司负责人洪某为感谢陶在相关审批手续上的关照,曾多次给予陶钱款和房产,共计现金69万元、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29套。
法院还查明,陶建国所收受房产的产权证都是根据陶事先要求办在其母亲名下,其中购房发票上的购房金额均属虚构。陶建国还委托洪某将26套店铺对外出租,至案发时,陶共从洪某处收到租金10余万元。
除洪某行贿的29套房产和69万元钱款外,法院同时查明,陶建国还先后收受多人钱款37万元,为他们办理房产项目审批提供便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陶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8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陶建国归案后有立功情节,并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且涉案房产均已被查封,法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由此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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