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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被拘留后若无罪将获国家赔偿

2009-10-28 08:12:50 来源:长江商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等草案

据新华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举行,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是第三次审议,此前,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此,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读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护理和康复等费纳入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国家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将护理费、康复费等纳入范围。

草案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 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反复研究认为,考虑到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权利,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虐待公民伤亡列入行政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出人大代表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 候选人选前应答选民问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此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 代表不能“身兼两地”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 选举时应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

解读 侵权责任法草案

患者不配合出了事故 医院将不赔偿

此前,草案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人身权损失赔偿将量化

有的常委会委员、法院和专家在审议讨论中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遗弃的动物伤人 原主人要担责

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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