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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最高可处7000元罚款

2009-11-04 16:44:22 来源:长江商报

现在网11月4日讯(长江商报记者 望隽)未经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最高可能将处以7000元罚款。记者今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现就《湖北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农村能源是指农村生产或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沼气及其他生物质气体、秸秆、生物炭等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醇基等液体燃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下城镇建设应当有计划地兴建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净化工程,在城镇医院、学校、福利院、公共厕所、屠宰场、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厂等场所,应逐步推广应用沼气(厌氧)等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适合安装太阳能或其他节能设备的县级以下城镇新建住宅,应当逐步推广利用太阳能和节能建筑技术。

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农村能源建设需要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主动出示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在开工前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未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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