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 “好言相劝”前女友卖淫为其赚钱不成,周某就同另外二人将对方拘禁起来。随后,3人又以强行拍下的裸照威胁对方。
日前,晋安区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周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缺少花销 目标锁定前女友
长乐男子周某今年30岁,无稳定职业。2008年10月底,周某向莫某和高某提议,把其前女友小华(化名)骗出来,叫她卖淫为3人赚“零花钱”。
莫某和高某均表示同意。
11月初的一个晚上,周某联系到前女友小华后,骗她到一家桑拿。接着以贵重物品要寄存为由将小华的手机、现金等物骗到手。当晚,周某指使与其共谋的女子高某第二天去租一间民房。
次日,周某和莫某将小华带到秀坂村租好的房间。随后,周某外出借了一部照相机,买了一捆透明胶带。他回到出租房后要求小华去卖淫,遭到拒绝。
“好言相劝”不成强行拍下裸照
见小华拒绝,周某和女子高某强行将小华的衣物脱光,用透明胶带捆住小华的双脚,莫某见状也上前帮忙,按住小华的头。3人将小华捆住。之后,周某用照相机拍了小华的裸照。
拍下小华的裸照后,3人以此为要挟,要求小华为其卖淫赚钱。但他们的如意算盘并未得逞,小华仍拒绝3人的要求。无奈之下,3人将被害人小华拘禁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秀坂村的出租房内。
被害人逃出报警 三被告人获刑
第三日下午,周某和高某把小华交给莫某看管,二人去小华在仓山的住处,把小华的生活用品带到秀坂村的出租屋。此后,一直有人看管小华。11月9日下午,小华趁二人看管不严之机逃出报警。
日前,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莫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高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 姜福涛 通讯员 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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