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11月26日讯 (长江商报记者望隽)湖北是科研大省,却不是科研强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试图改变这种局面。法规规定:科研成果转化所得的70%,可用于奖励科研者。
修订后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法规为促进我省科研成果转化作出了许多明确规定。
该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最高可以领取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用于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最高可以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该条例还明确提出,成果形成后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并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70%。
据悉,该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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