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12月9日报道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15%。
省民政厅介绍,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经费将于近期下达各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地方财政负担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严格实行抚恤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确保抚恤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具体数额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标准提高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41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7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70元,提高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05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70元,提高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长江商报 黄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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