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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2009-12-11 08:28:50 来源: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12月11日报道 昨日省民政厅宣布,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将全面提高。

此次调整对象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15%。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标准提高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41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7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提高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05元。在农村的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提高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新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长江日报 记者 李俊 通讯员 高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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