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 可补齐费用后再享待遇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 可补齐费用后再享待遇

全国人大三审社会保险法草案
2009-12-23 07:48:31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12月23日报道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中对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办法进行了调整。

缴费不足15年可续费后再享待遇

根据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按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为此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侵害事故可用医保基金先支付医疗费

草案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草案原来规定侵害事故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地方提出,现在有的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时也不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应当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为此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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