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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出台

2009-12-30 08:12:57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12月30日报道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根据这一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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