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近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特别强调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追责。
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正在越来越趋于频繁。司法如何直面传媒,传媒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所谓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新闻舆论监督既要积极地有所作为,也要有理性的心态和良好的限度感;同时,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媒体的新闻舆论既要发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要发挥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建设性作用。
舆论监督要注意防止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这种局面一旦形成其后果将可能是非常危险的。实践中,的确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院迫于承受过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的完全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
1月4日《学习时报》 作者: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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