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肖娟通讯员夏洪波实习生杜娟)昨日,武汉市发布《通告》,确定了今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允许销售、燃放、配送烟花爆竹的时间、范围。
《通告》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10年2月13日(除夕)上午8时至2月14日(正月初一)晚12时;2月15日(正月初二)至2月28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其他时间从2月15日(正月初二)至2月28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禁止燃放。
根据《通告》规定,我市将于2010年2月1日开始由市供销社组织向各零售点配送烟花爆竹,从2010年2月8日起至2月28日向广大市民零售。
今年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和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其中,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有些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受时间限制,需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去年江南三区插花地调整行政区划时,原属洪山区建设乡有13个行政村划到青山区管辖,今年结合青山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这13个行政村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仍按照原洪山区的管理模式不变,属于非限制区。
市“禁改限”燃放办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市燃放办:85397898,13317178116(全天24小时);电子邮箱:yanhuaban@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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