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1月28日报道 1980年1月17日,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湖北省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这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省人大工作里程碑的事件,掀开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伟大发展历程的重要一页。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保障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推进依法治省,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对86部法律、法规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重点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实施法律法规中的突出问题;同时,注重统一规划、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如1998年10月中旬起开展的关于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就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该次执法检查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1399起,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515起,有效地遏制了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对往年执法检查后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问题,常委会还注重跟踪监督。如2007年11月,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2008年4月,又组织跟踪检查组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促使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470多位归侨侨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286位归侨侨眷解决子女升学、房屋拆迁等政策落实问题。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528个。一是坚持服务大局,改善民生,科学选择议题。如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法、民营科技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7个;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准备、就业和社会保障、县域经济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26个。这些报告内容显示,我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抓住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二是对一些重要报告,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听取汇报,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常委会再审议。三是把会议审议与会前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四是审议后作出决定或将审议意见转交政府及其部门和“两院”办理,并跟踪监督,限期答复。
加强对财政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监督工作逐步加强和完善,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督法》出台后,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工作又及时进行了改进。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如常委会认真审议了2007年、2008年决算草案,要求省政府严格预算执行,精心研究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009年,常委会在专题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后,及时作出了决议。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后,常委会形成了审议意见,交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了省政府、武汉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45件,较好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如2007年2月,我省某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办法》中,把政府组成部门和“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常委会针对这一不适当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该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了修改,较好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2008年12月,常委会首次召开了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落实备案审查职责,深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受理人民群众申诉和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把信访工作作为联系群众、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和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成立以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122,642件(人)次,件(人)次。按照信访法规的要求,对这些信访件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其中交办重要信访案件1003件,共办结或者有关部门已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的有869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和改判110件。1998年4月,建立主任会议接待日制度。30年来,常委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共定期轮流接待272批来访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受理97件信访案件,督促司法机关依法改判17件,查处违法乱纪行为20起。
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
《监督法》出台前,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从来信来访和执法检查中选择部分典型案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人大专门机构认真调查和督办。对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监督法》出台后,常委会对个案监督进行了规范,通过听取和审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如2008年9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高院关于办理人民群众信访申诉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信访件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形成了审议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司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件的办理工作。
组织评议
一是述职评议。1996年12月,常委会首次对省交通厅、林业厅、教委和民政厅等部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述职评议。1999年11月、2000年9月、2004年5月,常委会又先后对省经贸委、科委、外(侨)办、农业厅、省人事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述职评议。《监督法》出台后,常委会将述职评议规范为工作评议,即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工作评议。2001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省教育工作进行了评议。针对报告中反映的一些部门挤占、挪用、滞留、欠拨普教专项资金的问题,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对普教经费管理使用中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的决议》。这对促进省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继续深化改革,积极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开展询问和质询
省人大代表共提出过3件质询案。1985年4月,部分省人大代表就邮政资费乱涨价、葛店化工区多年存在的污染问题提出了两件质询案;1989年4月,部分省人大代表就文物保护问题提出1件质询案。省政府立即作出答复,迅速责令邮电部门立即停止乱涨价并做好清退工作,对有关污染问题也提出了处理办法。另外,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都通知“一府两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并当场回答询问。
实行撤职和罢免
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提出了5人次的撤职案,其中撤销了1名副省长、1名省政府秘书长、1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1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同时,批准罢免了1名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另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做好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制定和实施了有关公开监督工作情况的文件,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有关监督工作情况;并通过刊登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在省内有关媒体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日报 孙少衡 刘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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