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公布,强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等五部委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选出16个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
此次确定的16个国家试点城市分别是:东部6个,包括辽宁鞍山、上海、江苏镇江、福建厦门、山东潍坊、广东深圳;中部6个,包括黑龙江七台河、安徽芜湖和马鞍山、河南洛阳、湖北鄂州、湖南株洲;西部4个,包括贵州遵义、云南昆明、陕西宝鸡、青海西宁。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了九项试点的主要内容: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加强公立医院管理,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等。
指导意见提出,为县级医院培养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师,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期间的重点。
药品加成收入退出公立医院补偿渠道
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对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将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医患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医院与患者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调解解决和法院诉讼解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途径仍存在不足。为严厉打击“医闹”行为,解决医患纠纷,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新举措。
非公立医院将与公立医院享同等待遇
指导意见规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医院。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服务。
公立医院实行统一管理和全行业监管
针对公立医院管理多头现象,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实行公立医院统一管理和全行业监管。按照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办职能分开的原则,推进政府卫生及其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属地化管理,逐步实现公立医院统一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