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并继续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针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保密责任、保密期限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修改。
明确国家秘密范围
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进行了修改。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此次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对定密主体作出限定
目前,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对定密主体作出限定,至少应限定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如列举一定行政级别以上的机关、单位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
修订草案吸纳了相关意见,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绝密级一般不超30年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针对密级的“一定终身”,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修订草案还对及时解密的条件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重大泄密案领导有责
对于泄密事件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对此,常委会委员张学忠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肃”。“这些罚款少的1000元,多则几千元,且不说这种方式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这种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出现,显得不够严肃。”
不少社会公众也认为,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应当通过督促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修改,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界定12种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修订草案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12种情形列为违规行为,并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
增加举报制度
明确行政监察对象
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举报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监察部部长马馼昨日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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