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湖北日报)记者李保林实习生吴质通讯员金颂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它将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要求与具体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结合,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供了全面、系统的制度依据。”昨日,省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这样概括中共中央近期印发的《廉政准则》。
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由试行“转正”
早在1997年,中共中央就印发了《廉政准则(试行)》,此次《廉政准则》的印发,标志着其在试行13年后终于“转正”。
13年间,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反腐倡廉工作要跟上社会变迁,对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也要有新要求。“当时的一些具体规定,如‘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等,经过这些年的制度建设,已不再是突出问题,有的已得到根治。同时,近年来又出现了‘裸官现象’、多占住房、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制度上予以明确。”省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为此,“转正”后的《廉政准则》在删除一些过时规定的同时,吸收了这些年中央和中央纪委的新要求,借鉴了各地各部门的经验和做法,并针对防止利益冲突等新问题进行了制度创新。
整合65项新要求,补充完善禁止性行为规范
与党章要求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同,《廉政准则》是告诉党员领导干部“什么不能做”。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在“条”、“款”上都多于试行时的规定。现行52个“不准”,是将《廉政准则(试行)》中保留的相关规定与中央和中央纪委65项新要求有机整合后形成的。
有些是对原有规定加以补充完善。如《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就由试行时的“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拓展为“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有些是在原有“条”下,新增“款”。如第二条就由试行时的4款增加到6款,新增: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有些“条”“款”则都是新设的。如针对当前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多发易发问题,为了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新增第七条禁止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共5款禁止性规定;此外,还新增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共6款禁止性规定。
运用党内监督制度,确保监督实施到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制度的执行力。
为确保廉洁从政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专设了“实施与监督”一章。
“2003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了10项监督制度,《廉政准则》吸收了其中7项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和措施。”省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廉政准则》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贯彻实施中,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据介绍,我省还将依据《廉政准则》,结合省情,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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