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分别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此外,《国防动员法》还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外,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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