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妇联调查显示,23%女工因怀孕或生育被辞退
长江商报3月1日报道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妇联获悉,该市妇联对外来务工妇女权益保障状况调查发现,逾四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妇女中,61.8%的不能享受带薪产假,23.47%的女职工由于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而被辞退或被迫辞职。
据统计,武汉市已登记各类暂住人口159.4万,女性约占一半。针对外来务工妇女的权益保障情况,武汉市妇联在去年下半年开展了专题调研,在该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发放调查问卷1150份。调查显示,59.26%的外来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0.74%;外来女工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在调查中选择“经常加班”的占22.50%,选择“加班”的占40.35%。工作时间每天9到12小时的占42.39%,6.4%的外来女工工作时间超过13小时。
同时,调查发现,一些非公企业外来女工社会参保率偏低。有的只办理了2到3项社会保险,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有29.19%的没有办理任何保险。除了一些企业不愿为职工投保外,一些外来务工妇女也希望能够把保险的钱直接转化为工资不愿意参加投保。
按照规定,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应给予特殊的保护。武汉市妇联调查发现,特殊保护落实难。调查统计,外来女工中,61.8%的不能享受带薪产假,61.59%的没有参加过体检,23.47%的女工由于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被辞退或被迫辞职。因而她们不仅要承担生育费用,且无法享受怀孕、产假、哺乳期的待遇。
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超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即使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要自动延续劳动合同时间,直至相应的休假结束。
对此,市妇联呼吁,尽快修订出台《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市妇联还建议,劳动、工会、妇联等部门在对外来务工妇女进行技能培训的同时,把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作为重要内容,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长江商报 王荣海)
评论:女性权益保护期待男性声音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已经入2005年立法规划,相信在今年两会上,会有更多的人关注女性权益保护问题。”3月7日,即将毕业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小李表达了她对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希望。她说:“对于我们女孩子来说,要想找个令人满意的工作太难了,很多单位都或明或暗地拒绝招聘女性。而且,即便找到了工作,一旦结婚、生子,就会面临被炒鱿鱼的境况,这使得我们在婚育问题上犹豫不定。”
对此,许多代表委员表现出特别关注,他们纷纷提交了有关议案、提案,有建议在《促进就业法》中增加妇女就业权益的,有建议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险法》的,也有建议进一步保护女员工劳动合法权益,改变退休退养规定的。
尤其是妇联界别的委员们,小组讨论的话题以及委员的提案无不紧紧围绕着女性权益展开。而民盟中央今年特别以党派的形式提出了关于修改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提案。2004年民盟中央还在全国进行了“知识女性期待什么样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民盟中央在向全国政协提交的提案中建议,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应该将禁止招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写进该法。
但是,在看到有这么多人都在关心妇女权益的同时,有一个现象却值得注意。在记者的采访中,几乎都是女性委员在讨论要保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的话题,而男性委员的声音几乎没有。记者曾向妇联界别以外的政协委员询问“您在这几天的讨论中,听到多少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时,他们的回答是没有讨论或几乎很少讨论。
不少女性委员对妇女遭遇歧视案例烂熟于心相比,男性委员往往并不知道女性权益受损的一些具体细节。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似乎成了女性委员们的“内部事务”。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主任尚绍华显得颇为悲观:“我们并不奢望这次提的建议全部写进法律里,但是,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过程来反映我们的声音,同时,也引导妇女对权益维护的关注。”
目前,我国女性遭受不平等待遇和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严重。民盟中央的调查显示:27.8%的女性表示,自己“周围有女性朋友”有过在应聘中因为性别原因而被拒绝录用的经历,9.74%的女性表示自己曾经有过这样的遭遇,12.25%的女性认为在现实中“这种现象很普遍”;10.26%的女性表示,自己曾遇到过因为怀孕或休产假而被单位辞退的事。那些遭遇过辞退的女性,主要集中在私企和外企。
事实上,我国的女性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比率或许会更高,因为这个调查的对象是知识女性,而没有知识的女性往往数量更庞大也更容易成为弱势群体。
山东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该省的就业人员中,一半女性是低收入者。男性从业人员中,年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占10.07%;而女性年收入万元以上的仅占3%。相反,年收入低于2000元的男性仅占男性从业人员的18%,而41.2%的女性年收入低于2000元,比男性多23.2个百分点。
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福建省,2004年下半年的统计数字显示,女性从业人员多集中在对文化水平要求不高、技术要求较低的行业。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女性在制造业和建筑业的从业人员有89.22万人,占59%。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以及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具备较高文化水平的从业人员中,有34.26万人为女性,占就业女性总数的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的做法,受到了妇联界委员们的欢迎。
许多委员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施中因缺乏可操作性或与实际脱节而难以遵循,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法不依,监督不利,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落实。女职工法律意识薄弱,也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的难度。
“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女性权益,这需要修改和完善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并加强这些法律的可操作性,让女性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在修改完善这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应进一步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王淑贤委员语重心长地说:“只有男女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社会才能和谐发展。”
(工人日报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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