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选举“同票同权”
全国人大代表丛斌表示,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则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陈家宝说,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
此前,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韩大元指出:“这次的修改,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候选人近亲属不得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有关专家表示,这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正可信。
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效代表选民利益,有利于保证代表在履职时更加公正、客观。
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实际操作中还应加强对选举委员会的监督。
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韩大元说:“选举法的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章治安代表说,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不取决于学历、荣誉和社会地位,而是要看是否了解实情,是否讲真话、讲实话,真正反映人民的合理利益诉求,代表人民的利益,能否提出治理国家事务的真知灼见。
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赵合代表说,这一条款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保障。
同时,选举法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邓志聪代表认为,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贺一诚代表说,这些规定借鉴并吸收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在细节上更为人性化。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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