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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引咎辞职 1年内不得平级复出

2010-04-01 03:48:10 来源:长江商报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规定——
    
    据新华社、中新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办法中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关注    中央连发4份文件 构筑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昨日连续授权官方媒体新华社发布了四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
    昨日,新华社报道称,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指出,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新华社的消息称,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文件,今年来却并不少见。早在今年2月底,中共中央就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周前,国务院于3月23日刚刚召开了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发表讲话强调,今年要重点抓好七方面工作,其中就包括: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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