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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被判死缓

2010-04-16 02:20:01 来源:长江商报
    受贿1196万,替刘芳菲还贷收的钱被定为贿款,结合认罪态度等法院判决——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是否上诉还未确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知情人士介绍说,王益在法庭上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不过,王益受贿金额较大,其在受审时认罪态度良好,法院量刑时对此有所考虑。宣判后,王益一言不发,走出法庭。
    替“女友”还贷钱定为贿款
    根据检方指控,王益受贿金额为1196万元。其中第一笔受贿金额来自香港商人李涛。李涛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并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目前,李涛也已被捕。
    王益受贿的第二笔金额,是通过其弟王磊,为云南一个叫周某的商人办理贷款,并分12次直接收受周某贿赂630万元左右。王益受贿的第三笔金额,是帮助河南王某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王益向此人要了30万元。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对王益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其中王益收受他人钱款,王益因替刘芳菲还房贷,而收受的他人钱款亦被认定为贿款。
    判处死缓情理之中
    与王益相比,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受贿626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受贿390余万元、贪污308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受贿近696万余元,被判处死缓。因此,受贿金额比上诉三贪官均高出不少的王益,或可接受被判死缓的结果。
    据新华社、北京晚报
    案件时间表
2008年2月 王益在国开行的第一任秘书孟涛因在河南的一笔贷款中受贿数万元而被捕
2008年6月 王益因涉嫌受贿,被中纪委双规
2009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逮捕令,以涉嫌受贿罪对王益实施逮捕
2009年2月 王益被宣布“双开”
2010年3月30日 一审开庭,王益当庭全部认罪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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