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敬德、张志琴共同贪污3370余万;张志琴挪用资金4.4亿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闵行倒楼案主要责任人阙敬德、张志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均被判无期徒刑。
两人贪污3370余万
关于两人贪污犯罪方面,法院认定,1995年12月,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及董事、副经理。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间,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
2001年2月,梅都公司以净资产1000余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阙敬德、张志琴等24名自然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阙敬德、张志琴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
张志琴挪用资金4.4亿
法院认定,2009年3月至6月间,张志琴利用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销售款4.4亿元,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在金融机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鉴定,张志琴获取收益和银行利息减手续费净收入200余万元。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法院认定,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张志琴在负责“莲花河畔景苑”开发过程中,指定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分包小区部分地下车库土方开挖。2009年6月27日上午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一名作业人员被压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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