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成立综治委住房城乡建设协调委员会(下称“协调委”),由北京市一个副市长亲任综治委住房城乡建设协调委主任。(4月19日《新京报》)
在当下以精简机构、淘汰冗员的大氛围下,新成立一个协调委,当然是有所图的。转载这则新闻的网站,起的标题是“北京设立市级拆迁统筹机构排查违法拆迁”。但愿这不是编辑先入为主的误会,因为对这个机构的定位,新闻中固然提到了“统管拆迁、物业纠纷等北京全市住房建设领域的全盘业务;排查违法违规拆迁等行业突出矛盾”,同时也提出“本年内,综治委住房城乡建设协调委还需完成四项工作任务:创新拆迁工作机制;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和市场评估办法;加快清理拆迁滞留项目;打击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排名在“加快清理拆迁滞留项目”之后的“打击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是不是这个协调委最优先的使命,还不得而知。
不管怎样,“打击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毕竟列为“协调委”工作内容。我们不必怀疑这个机构设立的初衷,剩下的问题便是“协调委员会”的效能了。
设立“协调委”的理由,用新闻中引述专家的话来说,“地方需要成立一个高级别的机构,来统筹管理拆迁问题。”更高的行政层级介入,仍然是这个统筹机构得以设立的最大理由。
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成立高一级别的统筹机构,原本常见,只不过因不同的目的,形式和内容差距甚大,从非正式、临时性的“××项目办公室”,多数领导只是挂个名,到发改委、财经委这样有正式编制的政府组成部门,既有实职又有实权,不一而足。其中一些机构,无非是应景,而确有存在必要的统筹机构,至少有一点共同之处,是该机构能完成常规设置下所不能完成或难以完成的事务。常见的情况是,统筹机构的行政级别固然重要,但“事”与“功”的对应,才是一个统筹机构根本的生存理由。
事实上,就拆迁工作成立高级别的统筹机构,北京远不是第一个。如2009年12月29日,《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中就有“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顾问,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表述。再如2009年4月9日广西南宁“南府发〔2009〕35号”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为了“扎实有效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加快推进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立了以南宁市长为指挥长的“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检查工作”。相对当地而言,机构级别不可谓不高,成效却未必佳,有些地方仍然出现违法拆迁的事件。
违法拆迁,违法在先。也就是说,作为“协调委”工作对象的拆迁行为,是已然触犯法律的。有违法者,通常,也就有受害者。受害者遭受违法拆迁行为的损害,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首先考虑的维权途径,应是报警、起诉或申请法律援助,最先接触的,是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亦即政法部门,以及律师。
按新闻,“协调委”的优先职能,是“排查违法拆迁”,之后才是“打击”。所谓“排查”,换言之,在这个流程中,拆迁行为是否违法,首先要在这个升级的统筹行政部门中得到结论。其中的良好用意自然可以理解:级别高,就可以压住有些部门支持违法强拆的冲动。但这一流程同样存在不可预料的结果。可以设想,如果该协调机构的结论与受害者、接警部门、立案机关、检察机关的结论一样,自然好说,如果不同,又以谁的结论为准呢?会不会原本拟定为违法拆迁的,“被统筹”后,就成了“合法拆迁”了呢?
需要指出,“级别高好统筹”,其实是一个悖论。因为打击违法拆迁,首当其冲的责任部门应该是政法部门。一般来说,地方的政法委书记(甚至公安局长)位列党委常委,而行政副职却未必。假若排名靠前的政法委打击违法拆迁尚不能达到理想效果,何以认为这个“协调委”能更有作用呢?
“打击违法违规拆迁”,首先是个法律范畴。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高层级的统筹机构,叠床架屋还是小事,造成“以政代法”、“政先于法”,才是大事。
作者系上海资深媒体人
◇ 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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