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提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
审议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予以国家赔偿。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公安机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需要一定时间进行侦查甄别。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予以释放的,是否应予以国家赔偿,建议慎重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间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关注 “错拘豁免期”是否赔偿?
《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照此理解,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后,只要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可以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以获得长达37天的“错拘豁免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期限,涉及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有的是没有办理刑事拘留手续的所谓的羁押,很难明确量化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期限。”
◇声音 精神赔偿应进入国家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今天上午对记者表示:“第三审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将‘精神赔偿’明确了,四审会不会往后再退一步目前很难说。”他认为,肯定是“赔偿”而不是“补偿”,精神赔偿应该进入到国家赔偿的范畴中并明确化。
精神赔偿是相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是相对而言的。直接赔偿和间接赔偿是既得利益的损失还是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前的直接赔偿就是对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主要是直接损失,但是实践当中也有一些间接损失的赔偿。”沈岿说。
◇回顾 2008年10月以来已修三次
回顾前三审,2008年10月底,《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完善赔偿程序和提高赔偿标准成为“一审稿”亮点。
2009年6月,修正草案二审,草案将赔偿的前提条件中“违法”二字取消,意味着国家赔偿将不再强调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必须“违法”,而是以结果责任论处。
2009年10月第三次审议,意料之外的是修正案草案并未交付表决,这让四审充满了悬念,同时也给予了期望。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规定——
互联网应配合
国家机关对泄密案调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开始第三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此前,有关人士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解读
政府信息该公开的应依法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此前,在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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