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修订残疾人保障办法——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没有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就应该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昨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不少常委会委员呼吁,残联等部门应该“硬”起来,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995年,武汉市被确定为“全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九个试点城市之一,同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此规定,武汉应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亿多元。但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额只有8000多万元,去年只收到1.6亿元。征收率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属中等偏下水平。
对此,武汉市残联相关人士坦言,相对政府机关及大企业,残联属“弱势”部门,征收难度很大。
修订草案规定,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由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没有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夺得主管人员提出批评、警告。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负责收取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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