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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听证期待突破制度弊端

2010-04-28 01:12:41 来源:长江商报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昨日,备受关注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过堂”,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多项条款作了修改。例如物业费究竟该收多少,究竟是谁说了算?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物业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见今日本报A06版)

长期以来,物业费究竟该收多少,该不该涨,都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方共同确定,而广大业主则被置身事外。这自然容易使业主对价格定位的合理性产生普遍质疑,导致物业管理方和业主的矛盾。2004年赵本山拒交11万元物业费便是一个典型。当时赵本山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物管公司没有理由收那么多钱,而物业方除了发一封催费信外,更表示要将其告上法庭。

如此看来,武汉市规定确定和调整物业费时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不能说不是一种进步。

毋庸置疑,与物业费有着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方和业主,双方都有将成本最小化的倾向。但由于提供物业产品方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业主的倾向(意见)往往被忽略。不过,针对众多的业主来说,物业管理本身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听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既然物业管理方向业主提供了强制性的服务,物业费的确定,每一个业主都概莫能外。业主不仅对物业服务的事项、内容、标准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更该有前置性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也就是说,在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定或调整的过程中,要让业主方的利益诉求参与公开博弈,进而到达一个平衡。很明显,物业费的听证就是一种让公共利益和业主私权得到有效维护、让妥协成为社区管理“润滑剂”之良药。它有利于让业主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也是减少或消除业主和物业之间摩擦的最好出路。

当然,尽管听证的出现顺应了趋势,但令人担心的是,听证制度在中国的生存状况并不乐观,一度成了涨价会的代名词。基于此,我们并不能肯定物业费听证会就不会走过场——物业费听证会不会出现意见零采纳、不给“反对者”发言机会、安排不是代表的“代表”去作秀等问题。

首要的是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我们看到,价格听证会在制度设计时往往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而被听证的对象往往是由其所主管或者由另一政府机构所主管或关系较为暧昧的单位,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的组织者与被听证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而根据听证会的基本原理,有利益牵连的一方应该回避而不能参与更不能组织价格听证会。政府组织听证会本身恰恰就是我国听证会制度所规定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弊端。

还有,在物业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业主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因而所有物业费的确定都必须有参照成本,成本是价格确定和调整的核心依据。

总之,物业费听证会是一种进步,而如何突破听证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则考验着政府的能力和智慧。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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