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违法拘留需赔偿等作了明确规定。
尽管是迟到的进步,至少再次证明了时代向前的大趋势。不用过多地纠结于为什么国家赔偿法当初不够完善,以至于而今需要修改。每一个时代都是有局限性的,有很多不得不面对的处境和难处。国家赔偿法从无到有,至少结束了国家不赔偿的时代,这个意义有多么的重大不需多说。
我们回过头再看,尽管有国家赔偿法,但是不够完善,所以需要修改。很多时候,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已经成为了时代新的阻碍,甚至是对公民权益的损害。比如错拘会变成打击上访者的武器。往往被抓捕、拘禁的人员,未必涉案,有可能是出于报复、教训,包括打击上访人员,这些都是源于权力的滥用。动辄滥用警力非法抓人的情况,这个不用说,根源在于权力来源、监督、制衡机制存在问题。
显然,这些不是一个国家赔偿法可以解决的。何况所谓精神赔偿,其实被换成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能有多少呢?所以,根本上,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随意拘留和逮捕、关押的诸多深层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一般为14天,特别情况可延长到37天;普通嫌疑犯逮捕关押的时间为2个月,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还可达5个月。这样大的弹性,让长期关押缺乏障碍,并且不用负责。
类似事情近年不少,最终都没怎么负责任。可见,法律的留有余地,为随意拘留留下了空间,但即便没有这个空间,如果权力不受监督,还是敢于随意抓人。不仅如此,是否获得赔偿,还需要政府或者法院来做裁决。让犯错者自己来裁决,无异于缘木求鱼;而假如司法不够独立,那么法院会不受理或不敢受理此类案件,就是受理了,判决有可能存在不公正。
这些问题一下子不可能解决,但是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时候,至少应该最大程度考虑进去。至于如何才能被考虑进去,很显然需要畅通并增加公众在立法、修法问题上的权重。何况,这些事情关乎公众利益,公众的热情不必低估。要知道,立法是一件系统性的事情,修法即是对系统漏洞的修补。如果老是埋头修修补补,不管周遭的变化,不最大程度满足公众需要,不进行全面的考虑,过不了几天,又需要修改。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