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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民告官”申请期限认定办法

2010-05-06 23:36:16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望隽 通讯员 陆宜峰)老百姓通过行政复议“民告官”,申请期限是60天。但如果已超过这一期限,而老百姓并不知道自己享有行政复议权利,怎么办?对此,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近日就我省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认定作出详细规定。这一规则自本月起实施。
    行政复议是“民告官”的一种形式。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副处长谢蕾介绍,根据2007年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如果老百姓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但如果老百姓并不知道自己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呢?根据新出台的规则,如果老百姓并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其行政复议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等内容的,视为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新规则的出台,扫清了耽误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谢蕾介绍说,信访人在信访期间不知道行政复议权的,可以视作是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也就是由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信访人行政复议权时开始计算。

    ◇相关新闻
    去年行政复议
    成功率逾三成
    据了解,去年我省通过行政复议方式“民告官”的,成功率约为31%。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洪波介绍,2009年,全省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775件,被撤销、确认违法、变更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有140件,经协调、调解,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有728件(俗称行政机关“隐形败诉”),总计868件——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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