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5月8日报道 在刑事司法领域,人类文明已经步入了公诉时代,侦控机关背靠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承担控诉的责任。控诉在司法中就是要用合法采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如果现有证据并不充分,那么,法官只能按“疑罪从无”来处理。
上述答案和解释都指向“应然”,但现实的回答却常常相反。“罪疑惟轻”仍然存在,刑事司法实践不断在为我们提供新的例证。曾经是佘祥林、杜培武,而今是赵作海。
5年前,佘祥林案轰动一时。这位湖北京山县的农民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发妻。1994年和1995年,佘祥林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又因证据不足“幸运”地逃过鬼门关。证据既然不足,按“疑罪从无”佘祥林理应被宣告无罪,然而京山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过了15年,出走的佘妻回到京山,一起冤狱就这样因 “被害人”奇迹般地“复活”而告洗白。
佘祥林案引发了中国法学界的集体反思,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也提上日程。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为重”为原则的修订草案,试图建立更严格的规则来强化“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落地。但这份草案却遭到了侦查机关的强烈反对,至今仍然悬搁。
于司法实践中,“佘祥林第二”又不期而至。据5月6日人民网的报道称,9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作海被指控杀害了邻居赵振晌。虽然警方连死者的身份都没有鉴定清楚,但赵作海仍被判处死缓。直到今年5月2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里。一宗冤狱又因这偶然的“死而复生”被揭开了盖子。
可见,“罪疑惟轻”的司法基因仍在顽强地发挥作用。在不少司法官员的眼里,能从轻就不错了,还想什么“从无”!
据报道,赵作海案的主要证据仍是被告人的口供,而口供又往往来源于刑讯逼供。但“证据不足”并未构成被告人无罪的法定事由,而仅仅是法官酌情轻判的一个情节。是赵案中的法官们不懂得“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吗,当然不是!
之所以疑罪不敢从无,而要“从有”或“从轻”,这是因为,刑法的“刀把子”功能仍然为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和政法机关所着重强调。惩罚犯罪优先,而不是惩罚与保障并重。现实中运行的“疑罪从有”实则让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尴尬不已。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里明确写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原则的确立,曾被视为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一个飞跃,而今,它却成了一个笑话。而我们期望这样的笑话不要一再上演。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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