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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第一被告获刑七年

2010-05-11 01:10:1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5月11日讯 据新华社电 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央视大火”被告人徐威等21人危险物品肇事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10日进行一审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徐威在任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擅自决定在新址园区内燃放烟花,引燃检修通道内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发火灾。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因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伤(其中包括6名消防队员、2名施工人员),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二万一千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亿六千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国家重点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烟花致使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上述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均应依法惩处。其中,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第一被告徐威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刘发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分别判处王世荣、高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分别判处李小华等十三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陈代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刘桂兰、戴剑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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