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 身为财政局长,同时兼任数家“国”字号公司“一把手”,却干起了不出资占有股份的买卖。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因涉嫌受贿1200余万元近日被依法查处。
42岁的董黎明2006年3月起任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长。除了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外,他还兼任五家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尽管重任在肩,但董黎明却有着自己的“小算盘”。检察机关查明,董黎明在担任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至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十几年间,收受的现金和购物卡总计23万元。当了财政局长兼任数家公司的负责人后,董黎明想做些大买卖,想发大财。
2007年,刘某要买地建企业基地,找到董黎明帮忙。二人经商谈,最终达成以董黎明妻兄的名义代替董黎明入股30%,共计180万元。
2008年10月,董黎明主动找到瑶海建安公司法人代表姚某,提出帮助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双方合伙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鑫银公司”。此后,董黎明使“鑫银公司”以5000万元的总股本顺利注册开业,所有股金全部由瑶海建安公司支付。董黎明得到的“报酬”是20%的股份,共计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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