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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复活能拯救几个无辜者

2010-05-12 02:39:05 来源:长江商报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该案刑侦、逼供、起诉、审理、推翻判决、再审等等整个过程,可以发现几乎处处是漏洞。哪怕一个环节将证据漏洞堵死,也不至于如此。更让人莫名的是,当赵作海超过了羁押期时,当地公安机关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开会专题研究该案并认定该案具备了起诉条件。这一新闻细节,在网上被人们戏称为“开会定案”。

但是,我们先稳住愤怒。在今天,看到这种断案方式,我们自然会莫名惊诧。但是,在当时,“疑罪从轻”仍然是通行的审判思维。什么叫“疑罪从轻”?形象地说,就是哪怕整个证据链并不指向一个罪名,但一部分证据对你不利,罪名就成立了,然后量刑上又给以变通,以体现证据不足情况下的特事特办。

“赵作海案”无疑是“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等的翻版。如今,舆论也再次对审判活动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真实现状进行了集中清算。但这种讨论通过“赵作海案”而重复,意义又有限了。我们不可能将“疑罪从无”这一司法原则的灵魂附体到“赵作海案”审判的当时。

虽说“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是从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开始的,该法将此一审判原则明确体现到了法律条文之中,而“赵作海案”的审理是新刑讼法颁布之后的事情。但严格来讲,只是到了一些冤案的重新发现,例如“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出现后,“疑罪从无”原则才获得了司法观念的普及。新刑讼法出台未久的当口,“疑罪从无”的原则只是有了法律条文上的体现,原则的行动化,远在路上。

一方面,法律条文确立了该原则,另一方面,舆论也在推动该原则的具体践行,尤其是“佘祥林案”成为舆论焦点事件后。一个自上而下推动,一个自下而上影响,这是个双向努力的过程。坦率地说,我们得承认这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时间来夯实。

然而,如果说这一原则的普及乃至审判工作的具体践行,历经了一个坎坷的过程,于今天确实已经收获了些许成果的话,那么,这种成果还无法对早已作出判决的案件产生影响。我们必须清楚,“赵作海案”的最后判决,早在“佘祥林案”成为舆论焦点事件之前就已经是完成时。

所以,“赵作海案”带给我们的舆论警醒是:“疑罪从轻”这一审案老路子,在过去的岁月所可能制造的冤狱,究竟还有没有?还有多少?不可能所有的无辜者,都要靠“受害人”的神奇复活来拯救自己。

王利明在《司法改革研究》一书中列举了一个事实:新的刑讼法颁布之后,1998年全国法院进行了一次规模化的案件自查自纠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并纠正错案达一万多件。这个数字,应该足以让人震惊。所以,如果说“佘祥林案”带给人们的是有关“疑罪从无”司法原则反思的契机与大规模讨论,那么“赵作海案”应该带给人们的是关于司法错案追究制度的思考。如何依靠制度化的错案追究来让无辜者沉冤昭雪,这是摆在眼下的一个核心问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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