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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政府的款算什么“创新”?

2010-05-12 02:39:48 来源:长江商报

◇ 安平

几天前看央视报道,陕西渭河治污“创新”,治污不合格的西安咸阳两地政府被处罚金。《新世纪》周刊杂志曾报道如下:2010年3月,西安市政府收到一张40万元“罚单”。罚单出自陕西省环保厅,原因是1月渭河西安段出境水质中主要污染物COD(化学需氧量)超标。西安不是唯一收到罚单的城市,咸阳也需要交纳10万元补偿金。省环保厅开具罚单给市政府,在当地实属罕见。罚单的依据,来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

治污罚政府的款,算创新吗?也不是的。早在2005年11月,河南武陟为整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就下达了《环保“飓风”行动反弹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凡是已关闭的露天经营性煤场出现反弹或擅自在四城区和高新区内新建露天经营性煤场的,发现一家(堆)罚区财政两万元,同时责令当地政府立即依法清理取缔。”如此数条,且“年度罚款累计超过10万元的单位,视为年度环保目标未完成,并取消年度相关评优评先资格”。

稍晚,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也规定,“从2008年1月起,将对各县(市)区水质进行每月一次的考核,如不能达到省重点流域水质控制指标,将根据超标值直接从当地财政扣缴相应额度的罚款。石家庄市把区域水环境状况与对当地政府的奖罚直接挂钩,凸显了政府在改善水环境质量中的责任。”

新鲜还是蛮新鲜的。向来只有政府罚民众的款,少见政府罚政府的款呢?如今,政府成了被罚款的对象,罚款专款专用,似乎也有利治污。从“软实力”上说,不仅打破“官官相护”,赢得叫好,上级治污管理部门下了手,收了钱,做了事,自此得理;但是,下级政府花钱消灾,亦可心安。

事实上,政府被罚款不仅中国少见,外国也没听说。同是治污,去年科特迪瓦多名政府部长因缺席一次治理污染会议,就被扣除一个月工资。请注意,没有扣罚“政府”,是“政府责任人”。

政府与公司等组织不同。从性质上说,公司有法人,法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一级政府,有责任人而无法人。公司是经济组织,政府是政治组织。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有经济收入,因此,对应的处罚,首先是经济手段也即罚款。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自己的经济收入,对应的处罚,首先是行政上的,比如免职、调整。

如果要罚政府的款,又不是罚政府责任人的薪俸,就只有从地方财政扣罚。上述几个案例,没有具体说明是从当月财政支出扣除,还是下一年度预算扣除,但结果是一样的,因为地方财政的来源,都是纳税人。

罚政府,就是罚纳税人。而纳税人本身在治污不力这件事情中,既无实在过错也无捣乱意愿。可以想见罚款的后果:既然罚政府的款对当事地方政府责任人并没有什么影响或者影响微乎其微,有关负责人自然有花钱消灾的冲动,而少规避被罚款的意愿。这笔“罚款”,左手交右手,从某级地方财政转移到专项治污账户,更是一种悖论:假如治污资金不够,就应该争取从合法途径增加拨付;假如地方财政宽裕,就应该在财政预算环节删减。设若地方财政刚好够用甚至紧巴巴,那么此种罚款,就不仅在惩罚纳税人,还在惩罚当地政府治下的全部民众,因为他们的福祉必然会减少——除非罚款者很确定,这笔钱即使不缴纳罚款,也不会用到增加民众福祉之处。

当然,在现实中,至少存在一些可能性,就是因为官员碍于面子,一笔罚款说不定也确实会影响到当地行政官员的“生活质量”,要“节衣缩食”一阵。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免除另一层担心:把政府当公司罚款,即便再有效,又如何避免政府像公司一样赚钱补账呢?

罚政府的钱,算不上个“创新”,倒像个馊主意。政府的钱不能罚,一定要罚,也要罚在行政处分之外并行的责任人薪俸上。否则,既难见实效,又后患无穷。

作者系上海资深媒体人

政府与公司等组织不同。从性质上说,公司有法人,法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一级政府,有责任人而无法人。公司是经济组织,政府是政治组织。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有经济收入,因此,对应的处罚,首先是经济手段也即罚款。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自己的经济收入,对应的处罚,首先是行政上的,比如免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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