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5月14日讯 据中新社电 山西省襄汾县“9·8”特大溃坝事故责任人之一韩春喜受贿一案13日上午在北京房山区法院宣判:时任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因受贿4万元,被以受贿罪判刑5年。原襄汾县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因玩忽职守罪被判3年。
检察机关指控,韩春喜于2002年9月出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其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人民币4万元的贿赂。
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暴力抗法,韩春喜指示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了。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发生溃坝事故,共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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