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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善后”再现制度性护短

2010-05-14 02:33:08 来源:长江商报
    
    ◇ 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
    5月12日《新京报》报道,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执行追回一笔款项后,法官向当事人陈女士索取“办案经费”1.9万元,整个过程被当事人当场秘拍并制成光盘,并于两年后寄回该名法官手中。据悉,被法官索钱的陈女士是武汉某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5月6日,该院领导亲自出马来汉“善后”,连本带息赔付当事人2.2万元。
    此事件被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不过到目前为止,涉事法院尚未有人出面证实此事。法官索取办案费的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这起事件吊诡之处在于,涉事法院副院长竟然亲自带队来汉“善后”。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涉事法院表示这笔钱是绝对不应该收的,但法官收钱后,并不是自己装进了私人腰包,而是上交给执行庭做了办案经费。
    即便如此,法官以任何理由收取当事人钱财,显然都是说不过去的。索取“办案经费”,事实上是索贿行为。而且,根据光盘录像,该院是希望私了此事的。最终在谈判不欢而散之后,该法院相关人士电话告之陈女士,钱已经打进其帐户,经查陈女士的帐户中多了2.2万元。
    显然,事件不应该就此划上句号。必须要搞清楚,并且明确定性,该法院及法官的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该法官是否将钱装入自己腰包,如果是,对其追究应该继续深入;如果索钱行为是该院的集体行为,应该对所有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特别是必须有相关领导对此负责。
    我们不妄自猜测,该院有其他人在该法官的设租、寻租行为中也获得了好处,但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该院副院长确实是亲自来汉“善后”。公众对此有疑惑,是必然的。该院应该积极回答公众的疑虑,如果问心无愧,公众乐见其澄清。但恰恰相反,事后,记者却无法联系上该院当事法官和法院领导。
    抛开法官索贿,还是法院集体索贿的争议不谈,单从该院副院长亲自来汉“善后”一事,我们也很容易归纳出一点带有普遍性的、规律性的现象,就是罪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当第一个小错发生后,推动下一个错误继续发生,以至于最后绑架整个法院的声誉。我们看到,事实确实如此。当法官索贿被知晓后,法院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反倒是以“办案经费”的名义,拒绝承认过错,试图通过法院层面进行私了。
    当然,按照光盘录像中该院的说法,法官并没有将索取的贿赂装进自己腰包,而是上交执行庭做了办案经费。按此说法,该院的“善后”,等于自己承认自己的罪错,其不再是为法官的罪错而是为法院的罪错在“善后”。
    反思此起及类似事件,法院之所以出现本能的制度性护短行为,与其内外部监督制约不够密切相关。如果法官、法院的一切行为处于严密的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督之下,法官索贿的事情很难发生。同时,更难出现法院集体寻租的可能。因为任何的为所欲为、权力寻租,都会遭到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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