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划出了许多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拍租摊位,最高一个摊位拍出了1.6万元/年的租金。租金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共收取近14万元,城管官员称此举“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
城管竞拍人行道,这样行善真乃天下奇闻。看来,“街道财政”不要脸不顾腚,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
政府机构“经营街道”且形成为数可观的财政收入,这事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待经济史学者具体明确。这一创收项目,各地“发展不平衡”是肯定的,但总的说来,这里不存在悠久历史,和中国传统更扯不上关系。即便是上世纪80代的人,大多也依稀记得街道摆摊和城市游商曾经相当自由的历史。现在富人群体中的一部分人,他们创业史上的第一桶金,就是从街道两旁挖到的。
真正的中国传统,在街道市场方面的调节,属于商业人之间的自主自发的人际调节。摊贩在别人门前临时占地做生意,需要付出点代价,对居民个人意思意思,对官家却不需要交费。改革开放前期,中国政府曾以时大时小的力度,鼓励人们破除旧观念投身商海,而那时的商人多是小本生意,所谓老板也是摆摊转街的居多。原来的“投机倒把”和“二道贩子”被官方认可后,政府和媒体,对街道摊贩多有赞赏之词,称其证明“商品经济发展”、“城乡市场繁荣”云云。再往前追溯到“极左”时期,虽则个人经营被严防死打,但城镇街道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摆摊和游商,这一传统观念并没改变。因此,谁也想不到打街道创收的主意。
街道属于公益设施、公共资源毫无疑问,而城管驱赶商贩、罚没财物乃至酿成“执法血案”,其“理论基础”即商贩或经营活动侵占公共资源、影响社会公益。若无此理由,城管的执法也就难具合法性。所以,从城管等政府机构的角度着眼,“凡是占道均属违法、均可依法取缔”这一条,似乎应该雷打不动,丝毫不可动摇。
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城管等管理机构对他们执法的基础理论,在工作实践中并非坚持固守,而是随机灵活地运用你占道经营就是违法,我们必罚不饶,只要交钱就视为合法,我们可以保护。难道不是这样吗?这算哪门子法,这又算什么执法呢?
正如大家所见,商家占道经营乃司空见惯的现象,而这一现象,通常被严厉的市政和城管所默认。同时,居民对此也并非不可忍受,强烈的抱怨、抵触并非频频出现。并且,大部分市民把街头摊前消费、消遣视为一种便利,尤其在天气暖和的季节更乐于这般,这其实意味着对“占道经营”的部分认可。商家违法,市政默许,居民不恼这究竟怎么回事?
此“违法三赢”现象背后,有一种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机密”。这个机密,是一种权力创收的学问。欲落实这门学问,其一,要以貌似充分、难以质疑的理由,把无害者和无害活动“判决”成为有害因素,将彼方置于理亏心虚的境地;其二,口头上一定要坚持基本理由不松口,形成占绝对优势的谈判地位,制造出交费“商机”后再表示“照顾式妥协”为了你,为了民生,我们讲究现实,只好不死守国家法规了。
自有城市史以来,大多数的市民占道活动本来就是无害的,或者是当事者可以自行调节解决的。再则,社会成员共享公共资源,其表现只能是每个具体的个人可无害使用公用区域。当不分有害无害,把所有的使用都当作可以干预制止的对象,这样,城管就具体剥夺了公众对公共资源的部分享用权,同时极大地扩大了自身势力和寻租的地盘。
城市街道的设计与使用特点,也遮掩了蓄意寻租的意图和后果。考虑到满负荷状况与诸多余地而设计出的街道,实际上少有满负荷运用的情况。平时日子里,往往是虽有占道活动但于通行无碍、于行人无妨。这不是城管管理出来的,更不是交费交出来的局面。
容忍占道违法,而城市生活有此“严重违法”却正常运转,还显得城管似乎管理有方,此“怪相”之玄机在于:城管说的那些个违法事项,其中许多本来就是无害或自然、正常的东西。
让无害者为无害行为买单、因无害行为进贡“街道财政”的设计原理和生财之道,要点如此而已。至于它的“可行性”,则依托于城管的不可制约性质。当然,对无害行为实施处罚和霸道管理的城管自身成了一害,这种无道的城管注定会臭街,也没悬念。作者系杂文家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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