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保平
想到这个标题是因本周的两个事情,一个是蒙冤坐牢11年的赵作海很“幸运”,当年的“受害者”“复活”,赵作海被还以清白,并获得国家赔偿。一个是近日,颇有争议的网络实名制有了新进展,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及推动论坛、BBS等各种网络互动环节的普通用户实名制。
细观赵作海案发现,对于自己的冤屈,赵作海开始时还申诉,后来就不再申诉了。不再申诉不是说他选择了沉默,恰恰是他不能选择沉默的结果,他不能以沉默权来抵抗刑讯逼供,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办案人员要指控某人犯了罪,就得自己举证,嫌疑人不必自证清白,也不能被迫自证其罪。当人证物证不易得时,口供就成了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证据。如何撬开嫌疑人的嘴?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嫌疑人在说与不说之间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假定不说会被折磨得“生不如死”,而说可以减少身心痛楚,试问有几个人会选择沉默?
有记者问赵作海,为什么会供述自己没有做过的杀人行为。他描述了被公安部门刑讯的经历。说从抓到派出所起,就受到拳打脚踢,他头顶上的伤疤,就是用枪筒狠击留下的……“被打得生不如死”的赵作海供出了莫须有的“罪行”。
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嫌犯有从实招供的义务,而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的缺失,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土壤。诸多“成功案例”也证明,刑讯逼供能够撬开嫌疑犯的嘴,拿到想要的证据。但是,法律从来就不能只以追求结果为目的。假定仅仅以打击犯罪、震慑民众、维持秩序为目的,像古代那样,用杖刑、凌迟的办法更有效。可是现在,连对罪大恶极的、被处以极刑的罪犯都使用人性化的处决方式(如注射),对一个尚不能完全定罪的人使用残酷的、极不人道的逼供,岂不是本末倒置?
如果说嫌犯犯有不可饶恕的罪孽的话,那也只是个体的,如果刑讯逼供是常用的追诉犯罪的手段,则是旧罪添新恶。因为,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举,才能最终保证司法公正。刑讯逼供首先从程序上破坏了司法公正,其带来的负效应远大于个体的罪恶。
有人说,国家的司法公正首先从公民拥有沉默权开始,确实,拥有沉默权,才能让刑讯逼供失去借口,让法治体现人道的光辉。现在讲以人为本,是该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时候了。
与沉默权对应的,是言说权,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都该拥有。网络实名制之所以争议不断,就是因为很多人担心这是限制公民言说权利的手段,即便是“前台虚名,后台实名”,仍然等于在言说者的身后装置一双紧盯的眼睛,难怪有网友说这样会给人“防民之口胜于防川”的威慑感。
对网络实名制一直有对立的声音,支持者认为网络是一个公共空间,自由是有限的,实行实名制,可以预防和震慑部分不法之徒散布虚假信息、从事诈骗犯罪、制造社会恐慌和社会冲突;可以使坏人难以借助匿名手段和工具肆无忌惮地干坏事。
我想说的是,从报道看到的侦破网络犯罪,包括网络“因言获罪”的案例来看,好像无论是谁,执法部门都有足够的技术手段把他们找出来并绳之以法,跟实名不实名无关;而一般稍微出格的言论,基本上通过网管和版主删帖就搞定了,以此为由实行网络实名制很牵强。
事实上,当个人越来越原子化的时候,是网络像一块巨大的磁铁,把无数分散的个体吸引到公共议题、共同关注上来,经由互动交流建构集体认同感,使可忽略不计的个人力量演变为社会整体性力量,甚至会形成社会运动,从而深刻影响现实社会。
在此之中,每个个体不受威慑的言说,是集体认同感建构的前提,要是因为被害怕而不敢说话,被迫选择沉默,网络的活动场域意义必将大打折扣。实名制因为能够产生实实在在的威慑感,让人怯于发声,从而影响网络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这才是真正需要警惕的。
广义上说,完全的公民言论自由包括说的自由和不说的自由;说这个的自由与说那个的自由;以及如何说的自由,其中,说与不说的自由最为根本。刑讯逼供强迫撬开人的嘴,剥夺了公民不说的自由;网络实名制则在尊重公民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及如何说的自由的方面,有考虑欠周之嫌。
这说明一个问题,宪法固然规定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权,但缺少具体的保障性规定和措施,容易因缺乏操作标准而给伤害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留下空间,体现在司法中的是刑讯逼供,体现在其他方面,网络实名算不算是一例呢?总之,这不免会让我们在说与不说之间作艰难痛苦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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