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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拆频出源于私权缺乏尊重

2010-05-16 22:59:1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5月17日报道 5月13日早晨,在开封市中心鼓楼广场,一名妇女在酣睡中,自己的房子就被拆了。一位副区长告诉记者,这名妇女的房子不具备拆迁条件,是“拆错了”。(5月16日《央视网》)

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的房子被不小心误拆,并不少见。几个月前,福建莆田某地的翁某就遭遇过这么一起“乌龙”拆迁:全家人出门做“尾牙”,回到家中却发现门窗不翼而飞,房内所有的家具也都不见了,原来是拆迁队误拆了本不应拆除的房屋(2月4日《海峡都市报》)。

对于拆迁历史中的一个个误拆插曲,一些人恐怕依旧是表现出“宽容”。一来要拆迁的房屋都做了拆迁标志,被误拆的房子往往正好位于附近几幢列入拆迁计划的房子中。说白了,谁让你不在房子上打个“谢绝拆迁”的标志呢?二来建设工期普遍较为紧张,拆迁人员为了抢进度,有时会忽视房子有无拆迁标志。三来拆迁队只拆除了门窗部分就被发现并制止了,换而言之,好好的房子往往不会被误拆殆尽,损失也不是很大。四来有关方面在事后的态度往往比较诚恳,都允诺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笔者相信,这一次“误拆”又会通过道歉、理解、宽容、补偿等画上句号。但若把房子比做一个人,误拆就等于误杀,那么误杀之后是不是把伤口补上就可以了呢?当然,房子毕竟不是人,没有生命,把房子搞破了,补上也确实能照旧使用。但问题是房子代表着民众的一种私权,如果但凡被误伤了私权的,给点补偿就够了(补偿的钱来自纳税人),私权还有何地位可言?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房子这个财产权已经被拆迁队误伤,至于人身权也差点被误伤——拆迁队不管里面有没有人,连房上有无标志也不仔细看,就拆迁,这样的方式,谁敢保证哪天就不把房内的人也给误伤了呢?

《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看来,有关方面赔偿他人因误拆带去的损失是情理之中的,但要不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呢?恐怕现实和理论还很有些差距。

显然,尊重私权在很多部门的眼里恐怕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还缺乏对私权应有的敬畏和尊重。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除了对公职人员不断普法教育外,适当地规范公权力才是治本之道。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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