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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拿安全锤”签名或贬损公民人格

2010-05-16 23:00:5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5月17日报道 公交车上小小的安全锤,最近牵动了无数武汉市民的神经。市公交集团通过媒体宣布说,武汉公交车上每年失锤万余把,令其苦不堪言,无奈之下只好出下策以“安全砖”替代之。而现在,安全砖又突然被叫停,仍选择配齐安全锤。

城市公共物品被盗,本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武汉街头的窨井盖,就常常被盗。安全锤丢失之所以更让人不安,是因为在一般人看来,这把红色的小锤子几乎没有盗窃的价值:一把小锤成本价才8块钱,如果卖废铁可能不到一块钱;从使用价值上说,它甚至连一个核桃都砸不开。因此,对盗锤者的谴责,更多地集中在怀疑其素质太低和公共物品保护意识缺失方面。

痛感于盗锤者损人不利己,武汉媒体发起了“送安全锤回家”的大型互动活动,试图以此为契机,唤醒市民的社会公德意识,这些我都同意。但是最近一家媒体又发起了“不拿安全锤” 万人大签名活动。对此我们是万难苟同的,而且有一种被人当成了“盗锤嫌疑人”的屈辱感。

市公交集团说,武汉公交每年丢失安全锤1.5万把,每月补齐要花三四千元,而且要不停地补。相信公交集团提供的数字是真实的,也理解“要不停地补”确实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但是,武汉有830万常住人口,加上流动人口则有上千万,而一年丢失的安全锤为1.5万把,即使不考虑有的盗锤者可能“重复作案”,发案率也仅为千分之一。应对这样一个小概率事件,需要发起一个将人人都裹挟其中的“不拿安全锤”万人大签名活动吗?假设倡议活动现场,恰好有一位偏好“拿”安全锤”的人,他能拒签吗,勉强签名后他一定会“金盆洗手”吗?

我们不妨再深究一下:“不拿安全锤”万人大签名活动背后的逻辑假设是什么?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任何公民不得自证其罪。也就是说,公民在受到国家公诉机关起诉时,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他只需要推翻公诉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就够了。因为司法制度设计的前提,就是假设每一个公民都是清白的。“不拿安全锤”万人大签名活动,表面上看是一份维护公共利益的自律性倡议活动,实质上深层次的逻辑假设,就是把每一个乘车的顾客当成了潜在可能的“盗锤者”进行防范。

班上有同学钱物丢失了,老师查不出真凶就让全体学生翻口袋,以自证清白。超市里的商品疑似被盗,安保员就强行对所有顾客搜身。这些贬损公民人格的事情,过去曾在我们身边大量发生以致引发悲剧,现在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提高,越发受到了普遍抵制。然而,另一些变相贬损我们人格的事情,由于穿了一件貌似正义的“马甲”,就大行其道,甚至受害人还在为其鼓掌。这样的事情很多,比如高考前签订诚实守信协议书,万人签名不做“垃圾虫”、“不酒后开车”等等。

对一件事情,一种倡议,感到认同,于是郑重地签上自己的名字。这种签名本身,成为一种个体价值观的宣示,一种仪式,无可厚非。然而,个体的价值观动辄被夸大为集体诉求,演化为万人大签名活动,这样的仪式,除了能证明活动发起者取得了巨大成功外,恐怕没有更多的其他价值。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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