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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达一万将被追诉

2010-05-19 01:01:49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昨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新制定了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以下情况均会立案追诉

1、恶意透支信用卡万元以上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规定还明确,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资助恐怖活动行为

规定明确,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特别指出,“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

规定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长江商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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