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5月21日,石家庄市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公安机关必要时对行凶者可依法当场击毙。(5月23日《燕赵都市报》)
近来,针对校园安全问题,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依法严肃处理犯罪分子,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实际上已将校园安全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然而,针对校园安全,近期多地发出“当场击毙”,也不免让人担忧:除了当场击毙就别无他法?当场击毙的合法性如何确保?
毋庸置疑,生命权是一个人所有权利的基础。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嫌疑人尚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当场击毙”公民生命权就更该慎重。
当然,慎喊“当场击毙”并不是说其就没有存在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警方采取当场击毙必须满足“紧急情形”和“警告无效”的双重条件。显然,法律虽赋予有关方面为了保证公民生命财产等的安全可以采取包括当场击毙在内的必要措施,但当场击毙依然是一种被法律严格限制、要求尽量避免的制止恶性现行犯罪的手段。
对比之前重庆等地规定的“当场击毙”:凡校园及周边正在发生直接侵害、伤害学生恶性案件,对现行持械行凶犯罪分子,民警可依法当场击毙,不难发现,石家庄这个“当场击毙”很不规范。何为“必要时”呢?譬如,教师的爱人(警方不知道其身份)因为家庭琐事冲到学校狠狠地扇教师的耳光,有无必要当场击毙?家长因为孩子问题去学校大闹甚至打人,有无必要当场击毙?
执法正义的前提是程序合法。面对一些问题,如果必要的程序也被“当场击毙”了,人们一直追求的正义从何谈起呢?石家庄以公权力的名义喊出“当场击毙”固然可能使当地的校园安全增添一些保障,但它对法制程序带来伤害的隐患更是清晰可见。
从法制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当场击毙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涉嫌者生命权被剥夺,无论是实施击毙者的错误判断或有意加害,无论是被毙者是否属于防卫等必要行为或有着多大必须给予重视的前因等,都将死无对症;从法律实体关系或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可以“当场击毙”的警方处于强势一方,警力存在滥用的可能。
毕竟,“当场击毙”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管理科技不发达等特定历史条件下权宜之计的产物,与“慎用死刑”的时代主流格格不入。
相比重庆、石家庄等地的“当场击毙”,北京的每日汇报制度、配上麻醉枪、辣椒喷雾剂,海南大力安装监控录像,湖北要求党政一把手对校园安全负总责等等,都可以说是维护校园安全的有效手段。政府应对公民权利给予应有的重视、对生命给予关爱,校园安全问题就会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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