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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和善政,谁更值得期待?

2010-05-26 02:19:15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这是昨日的一条要闻。单独看它了无新意,但同日看另一条新闻,后者似乎为前者提供了某种注脚:河北邯郸广平县实施“11168”工程,十天突击拆除千户居民住房,这些拆迁都是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对群众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进行的。

全国每年发生的征地、拆迁纠纷数以万计,因野蛮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和群体性冲突屡屡发生,现实逼迫人们不得不回头审视现行法律政策的漏洞。很快,法律学界甚至单枪匹马的维权者都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居民手握“两证”的住宅等不动产,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产权)和地面建筑物的产权;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而现实中,拆迁主体从本质上说是拥有强大公权的政府。如此一来,它只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基本上是“想拆哪里就拆哪里”。

基于这些认知,当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时,法律学界提出一系列法律制度诉求,比如“尽快承认市民的土地产权”、“改变政府事实上的拆迁主体地位,土地使用权转让交由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以市场手段运作”、“征地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等。

法律制度设计不良,无疑会助长侵噬公民利益的行为。然而,广平县“十天拆千户”的疯狂行为,让我们难以对正在酝酿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期待过高。即使法律承认了“市民的土地产权”又如何?至少按照现行法律,广平县居民对“地面上”那部分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是拥有产权的吧,还不是说拆就拆了,而且拆之前根本就不听证,不签订补偿协议,不安置过渡,而是听任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住进麦地旁边临时搭盖的窝棚!

人们都期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尽快出台,代替已不合时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在强制拆迁的制度根源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很难指望新法甫一出台,野蛮拆迁、暴力拆迁就立马作古。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一处创新广受好评,即将“拆迁”改为“征收”。然而,6个月后长沙市就“先行先试”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拆迁”改为“征收”,但是被拆迁户们很快就发现,在“征收”名义下,补偿标准并无改观。

暴力拆迁作为一个官民博弈现象,它的产生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文化、“小社会、大政府”的社会治理结构以及“只惟上、不惟下”的政府权力结构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制度设计迫使官员不仅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负责,如果政府官员的帽子主要握在选民手中,他们会有“十天拆千房”的大手笔吗?所以,与其期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尽快出台,不如在基层权力的制度创新上多动点脑筋。

◇本报评论员 刘骞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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