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山西娄烦对全县“危险”人员进行分类管控。山西娄烦县公安局将其分为8类:极度贫困型、矛盾纠纷型、精神失常型、仇视社会型、身背大案型、行为反常型、缠访闹访型、涉毒人员型,并派专职民警随时跟踪其思想动态。(5月27日中新网)
此前已有不少地区采取了类似举措,山西娄烦的良苦用心,亦可以理解。对于大部分公众,特别是家长来说,更会为此举拍掌叫好。从媒体或官方披露各种调查看,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不少暴力犯罪的肇事者,确实符合以上8类人员特征。
对于极端暴力,我们必须予以严厉的谴责和惩罚。无论其受到何等不公、挫折、不幸,都不能成为滥杀无辜的理由。若非如此,即是对类似行为的开脱,会诱发更多的极端事件。但同时,悲悯和同情也是必不可少的,宽容和爱心往往是最好的救赎良药。所以,分类管控的同时,直面和尊重、关爱这8类人员,事实上也是一个成熟而宽容的社会应做的事情。
应认识到,分类管控,首先构成了对这部分人群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更何况,以上8类人如何认定,谁来认定,是否会错误管控一些人,都是问题。在恶性暴力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分类管控以上8类人,似有运动式的管控之嫌,同时也会对这群人造成事实上的“污名化”。在一个人什么都没有做的情况下,不能对其进行有罪推断,这早该是常识。
不仅如此,对公权力的警惕和对暴力犯罪一样,应是时时刻刻。因为分类管控隐含着公权力扩张的危险,其直接后果是,对部分人群也会造成伤害。此类事件早已不鲜见,所以,严厉的社会控制体系,同样是应该被排斥的。更不用说的是,分类管控付出的行政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类似方式,难以持续。
每个人都该受到尊重和善待,那些成为“危险”人物的人,曾经也正常过。暴力与文明并非完全不可对话,往往是极端的对立,制造了新的危险。许许多多的极端事件的发生,其实都佐证了这一点。正如福柯在《疯癫与文明》中说,“对话的破裂,确定了早已存在的分离,并最终抛弃了疯癫与理性用以交流的一切没有固定句法、期期艾艾、支离破碎的语词。”尊重“危险”的人,不仅仅是出于法理和人道,也是在尊重和善待自己。
◇ 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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