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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上访的根本原因尚在

2010-05-29 01:42:5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我们俗称“民告官”的官司,在正式的司法系统里的称谓是行政官司。当年一部《行政诉讼法》出台,很多人欢呼终于可以“民告官”了,马上这种官司就多了起来。但与《国家赔偿法》之类的法律相类似的是,“民告官”也不能算个良好的司法体验,一场官司打下来,即使胜诉了也会执行不力,更何况胜诉的时候确实不多。同时,“民告官”的官司也就引发了大量因为行政官司导致的上访行为。

大概是因为这种赴京上省的上访案子实在是积压过多,最近在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要求各级法院把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问题与清理涉诉信访积案结合起来,开展案件评查、加强审判管理。排查的案件包括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行政案件,以及2009年以来赴京上省申诉上访的行政案件。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重复申诉上访、越级申诉上访案件。各类案件将逐级迅速分解到各个责任法院。

官样文章读起来会吃力一些,这里可以做个翻译:这个活动叫做“涉诉信访积案清理”与“百万案件评查”,重点是查一下在“民告官”的官司审结之后,当事人不服判决与判决无法执行而上访的事件,然后接着发回到各个地方法院争取能够解决。

当然,我们还是应该相信这种活动或者说运动总是能有人受益的,说不定有些案件就此能够得见青天。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够造成这么多因为行政官司而上访的情况,多少还是有些不太正常。

应该说我们中国的老百姓一直以来就是那种颇为安分守己的,不但相互之间打官司的情况不多,告政府机构或者官员的情况就更少,很多时候要不是真的受到了绝大的委屈,大多也就忍一时风平浪静了。虽然提倡法治社会多年,这种社会状态其实并没有多少改变。而上访这个制度原本就是个拾遗补缺的瘸腿制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上,所谓上访不过是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一种干涉。当年弄这么个玩意儿,不过是为了给某些案件一线希望、以及给某些人一些希望,从而不会走上铤而走险的道路罢了。

上访制度正好凸显了司法当中无数的弊病。除了原本就已经成为痼疾的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之外,还培养了一种不能以法院判决为最后结果的心理期待。在受到疑似不公正待遇的时候,幻想还有这么个制度给自己最后申述的机会。实际上就目前来说,即使这个清理因行政官司而上访的活动也不过是重复了当初的做法,案件还是发回责任法院,并没有多少解决的新意。要说能够解决,当地的责任法院不早就解决了?何苦还要担心着政绩攸关的上访率而到北京来截访呢?

所以,这次清理积案很难说目的到底是什么,更可能的是为了一时减轻赴京上省的信访压力,很难解决根本问题。其实这个根本问题是这种清理行动解决不了的,如果司法不能具有合理的权威,并且还有着这种上访的制度,加上随地可见的司法不公的社会现实,今天的清理就是明天的积案。

但这里的悖论也很明显,如果取消了上访制度,在越加无望境地之下的访民会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这是谁也说不好的事儿。在这种状态下,上访制度又必须维持着才行,而行政官司又是法制社会的大势所趋,将来一定会越来越多。两者的症结只能靠司法公正、并且重塑司法权威才能做到,大环境说,还要行政机构在处理问题之时,更多的考虑公民的权益,最终才能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行政官司上访之事得到缓解,甚至整个上访的群体才会缩小。单单清理一个领域的积弊,并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只能算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已。

作者系知名网友

◇ 五岳散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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