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不久前,国务院发布文件,提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十条规定(通称“国十条”),许多人认为“国十条”还不能够有效打击炒房现象。日前,三部委联合打击哄抬农产品价格的行为,于是有不少人提出,炒房也应治罪。
“国十条”目前只是提出限制炒房,而限制措施只是要求银行对购房者提高贷款买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或停止贷款。这无疑只是限制资金不够充足却想炒房的那些人参与炒房,而不是限制资金充足的那些炒房客的炒房。这无异于宣布,限制炒房只是限制钱不够多的人炒房,钱多的人请继续,赚钱是有钱人的专利。
考虑到炒房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严重到了应该用刑罚进行惩罚的程度,立法对炒房者治罪确实有必要。当然,房价持续上涨的原因确实有很多,所有的问题当然都需要解决,但这不意味着其他问题没有解决,就不该解决炒房的问题。立法对炒房者治罪,严打炒房行为,并不意味着其他问题可以放下不管。
根据我的经验,目前买房的,很大部分是炒房者。不仅资本雄厚的江浙商人、山西煤老板炒房,海外热钱入境炒房,手里有点钱或很有钱的市民也热衷炒房。在一个文友聚会场合,一位在大学当教授的朋友说:“好长时间没写什么东西了,一直忙着炒房。”而一位作家朋友称,他手里握着七套房。而我偶尔与一个朋友通话,得知这位在公司上班的朋友,虽然没有大钱,但也在与几个朋友集资炒房。
按照经济学分析,炒作投机行为既不提供产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创造任何社会价值,完全不是社会所需要的有价值的行为。相反,这是一种纯粹的掠夺。炒房投机行为囤积房屋资源,倒买倒卖,哄抬房价,使真正的住房需求者不得不承受炒房客人为哄抬起来的高房价,接受他们的掠夺。为了买房,很多工薪阶层,不得不搭进全家若干年的积累去付贷款首付,并透支未来若干年的收入去还贷,沦为“房奴”,长期被炒房者变相奴役。
被炒房哄抬起来的高房价,甚至让很多真正的住房需求者欲做“房奴”而不可得,让他们“居者有其屋”的梦想破灭,成家变成奢谈,对未来陷于绝望;特别是来自中小城市贫困家庭及农村的大学生,在高房价之下,已难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市立足和发展,这势必造成社会鸿沟。如果这些人对未来失去希望,他们将难以保持平和的社会心态,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炒房抬高房价,也势必带动整个城市的物价全面上涨,加重人民群众的生活负担。
其实,在我国法律上,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都被规定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倒卖车票、船票无非是让需要乘车乘船出行的人多付出点票款,而炒房投机让真正的住房需求者需要付出一家几代人辛苦积累的血汗钱;车票、船票被倒卖,想要出行的人大不了换个出行方式,而炒房却不仅惨烈地掠夺因住房需求而购房者,也毁灭了很多住房需求者“居者有其屋”的梦想,使住房需求者无法安居乐业,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炒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与倒卖车票、船票这样的行为相比,完全不是一个量级。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都被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而炒房不被规定为违法犯罪,这岂不成了“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逻辑。当然,对炒房者立法治罪,并不意味着我认为旧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不应该取消,或者我主张恢复投机倒把罪的规定。
刑法要不要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需要看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过去的投机倒把罪将一些完全属于市场经济下的正常行为规定为犯罪,当然是不应该的,但当时按照投机倒把罪追究的一些行为,因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今天的刑法上仍然是被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只是罪名与当时不一样罢了。
而像炒房这样的行为,在过去有投机倒把罪的年代本身也不存在,而在今天却出现了,而且社会危害性十分巨大,不能因为过去有个投机倒把罪都取消了,就当然地认为投机炒房应该正当化。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不需要政府干预。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主张政府干预并不意味着就是走计划经济老路;市场并非万能,在市场失灵,无法通过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是必须的。目前国务院发布“国十条”等遏制房价上涨的措施,不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具体体现?
作者系知名公益律师
◇ 周泽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