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下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神木县法官讨要千万元分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索要分红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初,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变卖房产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入股180万元,占10%股份,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红共计660万元,由于2005年8月,中纪委明令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2008年2月,张继峰以持有10%股份为由将陈起诉,要求继续分红。
榆林中院指定横山县法院受理此案。今年2月,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禁止公务员入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张继峰的入股合同有效,判决张继峰及其妻持有股份有效,享有2007年和2008年分红款共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
陈旺荣不服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身为法官入股煤矿,违反相关规定,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
张继峰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神木县法院24日已免去其监察室副主任职务,并对其入股煤矿资金来源等进行调查。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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