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日,河南省高院召开会议,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以后,每年这一天,该省的各级法院都要组织干警围绕这起案件反思,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6月3日《新京报》)
河南高院总结的几大教训,譬如坦陈“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责任还是在法院,是法院的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再如,“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毫无疑问,这是对证据原则的正视与重申。又如,“对下级法院提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回重审。”这一点如能坚守,则“疑罪从无”的审案原则将能获得制度性保障。
河南高院的反思很到位,总结说到了点子上。但是,这些反思,这些总结,其实又早已是常识。自从类似冤狱一个接一个被曝光,与此相关的反思与总结,已经不少了,而且也是一再重复着。换句话说,河南省高院的反思,也只能算“卑之无甚高论”。事实上,作为常识,我们并不希望看到人们一再去确认它们。我们唯一的疑惑,仍然存在的担心,正是这些常识为何一再被颠覆,反思的为何总是同样的内容。
司法制度、原则当然需要在不断的纠错中完善,但是纠错成本如果太高,司法也就没了效率。没有效率的司法,输送的只是迟到的正义。我们都知道,在成熟的法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一般必然带来相对集中的规模化反思,而反思一般也能快速地体现在行动上,转化为得到修缮的观念、制度、原则、法律文本等等。不在同一个阴沟里翻船,反思才有意义。然而,我们的反思很多时候是重复性的工作。
每年5月9日,组织案件反思学习,并作为制度坚持下去,听起来很诚恳,很好。但我们很想知道,这要坚持下去的“制度”,意思是每年这天要集体反思成为了制度,还是反思所指向的司法制度?作为后者,我们乐见其成,只是类似的决心又已不少,要确保公众对此有信心并非易事。而如果是前者,则只能叫人遗憾,因为这是把仪式当成了制度,把重复当成了加强,把该快速反应的动作分解到了要紧不慢的“组织学习”中。
司法需要纠错机制,因为司法虽不能免于犯错,但不能让同一个错误第二次出现。司法对自身的“审理”,正是将这些重点案件所带来的反思,以及被认可的普遍性原则,通过种种努力予以判例化,而不是相反,将这种制度性的努力变成仪式,变成思想认识上的自我提醒。
一次集中的反思,已经足够,剩下的就应当是渐进性的制度措施。证据原则如何通过立法而确立,法庭如何加强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审判委员会如何改善人员构成,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减免对审判活动的干涉,司法层级如何不被行政级别僭越,诸如此等,需要具体而微的制度性手段,一个一个地去攻克。这些问题,我们已经谈得太多、太久,我们已经等不及每年一次的反思来满足期待了。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