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这几天,颇有些人在欢呼司法的进步,这种欢呼来自最近的一件事:安徽阜阳某地因为拆迁的问题,再次发生开发商与当地政府官员勾结的情事,按照一般的规律,倒霉的住户也再次被强拆。没想到拆迁的时候住户喝下农药自杀,在抢救无效成为植物人一年后死亡。安徽阜阳每年都能出点儿新鲜事儿,刚上任的市委书记打算改变这种状态,于是下令彻查。最终,授权强拆的官员因为受贿与滥用职权获刑11年。大家欢呼的就是这事儿,这是因为此结果算是“开先河”之举。
要说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欢呼司法进步并非没有道理。从唐福珍自焚事件以来,强拆并未因为引发对抗的惨烈而停止,反而逐步升级到强拆者视若无睹的程度。从《南方周末》所做的调查看,因为强拆引发命案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官员,基本没有受到过惩罚,当时问责一下过后官复原职,有的连这套掩耳盗铃的手续都省了。其实这也不算奇怪的事儿,强拆本身所为何来?卖地财政已经成了地方政府的经济命脉,出面的只是一个指挥强拆的前线官员,但背后站着整个地方政府。替罪羊这件事不是随便找的,尤其是不能把有功之臣给送上祭坛,下次这活儿还怎么干?
所以说这次把强拆逼死人命的官员投入大牢,很多人说是“开先河”之举,以此为突破口的话,似乎就可以真正把问责制落实了。但很遗憾的是,要是仔细琢磨一下这条振奋人心的消息,估计还能振奋起来的人心就不多了。
首先,此事被从重处罚的诱因固然是强拆逼死人命,但下令彻查的是刚刚从省里空降到该地的市委书记。倒不是对下令彻查的市委书记有所不敬,不过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要不是与当地的政绩、官场没什么关系的空降官员,这件事会不会问责到这个地步,实在是很难说。更何况大背景是安徽阜阳出了好多件具有全国影响的负面新闻,不知道是否还有人记得那个“白宫书记”?那也是出在阜阳。
可以肯定的是,在新的市委书记一无当地背景之负担、二有涤荡当地官场的决心之下,这事儿才终究得到这么一个解决。
其次,不知道欢呼的人是否注意到了判决。一共判刑11年,其中10年是其贪污受贿所得,滥用职权获刑两年,两者相加决定执行11年。说起来很有意思,贪污受贿固然是罪行之一种,但从最后逼死人命、强拆他人合法财产上看,怎么说也是滥用职权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可是,实际上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贪污受贿的处罚要远远高于滥用职权。这是立法理念的原因,其中牵扯的社会文化相当复杂,简而言之就是贪污受贿受损的往往是国家,而滥用职权伤害的往往是平民,虽然后者经常会很严重,但在司法里是比不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更让立法者伤心。
但在现代社会当中,这种立法惩罪的思维是不对的。此类思维应该说是重财产而轻权利的想法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反映。所谓职权者是公权力,不但是一种公共权力,还是一种平常人无法抗衡的权力,在很多国家都把警惕这种权力的滥用当做优先考虑的事。贪污腐化固然也是用权力换取某些利益,但毕竟是间接的行为。这么说吧,滥用权力才可能导致贪污腐化,前者往往是原因。原因不能得到严惩,腐败就无法断根。
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说这也只是一个偶发事件。为之欢呼“开先河”就大可不必了。再说我们这里又不是判例法,一个判例什么都改变不了的。也就是在这条新闻出现的同时,如果细心检索新闻的话,大概找出几件强拆事件还是不成问题。真说起有所进步的话,恐怕整个制度设计上还要努力很长时间,至少现行的所谓问责制转化成为司法的问责,而不仅仅是行政问责才有可能,而其他制衡的力量如新闻、司法独立等事项的配套更是要逐步完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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