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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亟需制度关怀

2010-06-17 01:58:2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日前,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要求,各施工单位在气温达到37℃(含)以上时,停止一切露天施工作业,给农民工放高温假(6月16日《齐鲁晚报》)。

事实上,在济南市之前,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均已出台类似规定。毫不客气地说,这些规定尽管在初衷上有些人本关怀的味道,但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上,还相当缺乏权威性、可操作性。一是这些规定往往由一个地方的某个部门出台,缺乏权威,劳动保护主体部门不明确,在监督、行政执法、纠纷处理等问题的处理上,容易在各部门的“怠慢”中搁浅;二是规定本身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模棱两可,难以有效实施,例如何为高温作业?休息时工资、津贴如何?等等。

目前,我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遗憾的是,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近年来并不少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基于此,我们在提醒各类企业单位特别是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单位,不能为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而牺牲广大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的同时,有关行政机关有必要把针对高温的避灾、救灾纳入重要职责范围,把避高温、避酷暑作为人性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从根本上讲,公共政策要与时俱进。国家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一定条件下的高温天气确定为严重自然灾害,确定高温职工保护主管机构主体,并针对高温下职工作业如何避灾给予具体规定,对从事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明确气温多少摄氏度以上停工,或可以换到晚上,不能停工的要有时间限制,还要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防热保障等,禁止在高温到来时还让职工“斗酷暑”,将高温防护纳入法制轨道。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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