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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成为“硬约束”令人期待

2010-06-18 02:14:0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日前颁发的《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简称《规程》)规定,广东省区域总体规划、省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内容将进行政治协商。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政治协商规程,规范完善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主要程序,使政治协商成为决策中不可阙如的“硬约束”。

如广东省政协负责人所言,《规程》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程序设计,使制度落实科学化、公开化、具体化,增强了制度落实过程的规范性、可操作性。而站在世界民主发展的大背景下,广东省委制定上述《规程》,可以视为“协商民主”理论运用于中国政治协商的一个生动实践。

“二战”以后主流的代议制民主理论,把民主主要理解为投票、选举、立法的程序和过程,而忽略了民主决策过程中个人的价值观和意见的独特性。这容易在民众中产生“政治冷漠症”,或者导致“多数人暴政”,难以体现真正的公民精神。鉴于选举民主(代议制民主)的上述弊端,一些学者主张将以“以投票为中心”的选举民主与“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结合起来,使包括普通民众和各界精英在内的社会成员能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协调,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为立法和决策赋予更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协商民主”理论虽然是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却与中国的政治现实不无“暗合”之处。中国的政治制度范畴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种形式。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政党制度,前者是中国实行选举民主最主要的主体和载体,后者则可以成为实行协商民主最主要的主体和载体。广东省委《规程》规定了两种协商民主方式,一种是省委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另一种是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这两种方式都是在现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框架之内进行的。

当然,中国大力发展协商民主,与大力发展选举民主并不矛盾,中国没有也绝不能用前者削弱甚至取消后者。如果说选举民主重在民主的结果,那么协商民主似乎更看重民主的过程,看重在决策过程中满足社会大众特别是各界精英的参政要求。一方面,选举民主中实际上也有协商的成分(如推荐候选人有时就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协商民主中也不排除有选举的因素(协商有时也需要表决做出决定)。全国政协网站刊载的题为《中国政协的性质和地位》的文章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与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表决作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这个概括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十七大报告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推动将协商民主发展成为党委和政府决策的“硬约束”,这意味着在国家将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进一步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特别是各界精英的作用。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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