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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是国家责任

2010-06-21 02:14:12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6月20日《法制日报》)

说来也巧,今天的另一则新闻俨然在为七成举报人遭打击报复提供证据:前几天,有人举报陕西咸阳市政协私分数千万文物。昨日,举报人称,自己受到“威胁”:“小心你的头”、“注意安全”。

尽管中国对公民举报权的保护,在宪法、刑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规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也都制定有各自相关的举报保护规定,但如今,七成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实再次说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执行上还不乐观。

有人说,七成举报者遭打击报复实质是纵容腐败。这不无道理。腐败的天敌是监督,举报是监督的重要手段,当大部分的举报者因遭致打击报复而被迫让渡举报权,监督作用的发挥将被遏制。当然,其可怕之处还在于让后来者生畏,更多的人会在权衡举报与不举报的利益受损程度中,选择沉默。这与古人眼中的“深厉浅揭”,有相通之处。数据或者更能证明这一点,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检早在2001年就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但举报线索却在2002年后持续下降——直至2009年才开始扭转,原因在于2009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通12309举报电话(接受匿名举报)。

很明显,越来越多的举报者倾向于匿名举报。除了说明举报者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更显露出举报者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以及对“打击报复”的顾虑——太多的举报者“流血流汗后又流泪”,极大挫伤了举报者的积极性。

正因为如此,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快弥补立法领域存在的缺陷和疏漏,特别是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国家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即强化国家承担保障公民举报权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救济制度,不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和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方面,中国或许可以借鉴美国之经验。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持续立(修)法鼓励、保护公民的举报行为,特别是1989年制定的《吹口哨人保护法》,明文规定打击报复性人事行为,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保护举报人免遭隐性打击报复的专门立法。《吹口哨人保护法》实施后的三年里,发现政府弊端而进行揭发的联邦工作人员人数增加了20%,而受到救济和保护的人数也增加了13%。

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之所以能够达到剔除弊端、整肃吏治、保护权利的立法目标,两个重要因素在于其设立了高度独立的救济机构和公正、透明、有效的救济程序作保障。其保护举报人权利和在界定报复性人事行为,合理设置保护机制、救济程序等方面所体现的成熟的立法技术,值得中国借鉴。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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